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,是加强公安执法公开度和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之一。十八届四中全会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中,明确提及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。2015年以来,公安部也提出要求,各级公安机关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程记载,确保所有执法活动都可回溯式管理。
然而,过去对这一规范性的要求,主要停留在制度层面,相对缺少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规制,加上各地的执行力度不一,导致人们对执法过程的公平性产生了一些质疑。一段时间以来,发生了多起与警察执法有关的案件,执法记录仪的问题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。正因此,提出必须视音频记录的硬性约束,对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具有示范性意义。
不可否认,出台这一规定,一方面是因为人民群众这方面的法治意识在提升,社会舆论的监督也随之加强;另一方面,也是为了防止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。然而,我们更应当跳出冲突视角,全面看待这项规定出台的意义。
从当前中国的发展阶段来看,风险社会已成基本特征。这一阶段涌现的新矛盾、新问题,让公安执法服务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扩张需求。而这方面的扩张,需要以执法的规范性来平衡,通过公开透明度的提升,合理限制警民双方行为、维护双方权益。从这个角度讲,强化视音频记录,首要目标是保护执法所涉事实。在现实的司法裁判过程中,只能拿证据说话。在不可逆的执法过程之后,通过执法记录仪现场固定的证据越充分,越有助于公众还原当时的事实,减少不必要的猜疑与冲突。
当然,执法记录仪再客观公正,也是拿在人手中,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天然地占据一定的优势地位。视音频记录下的事实,对于防止警察权力滥用、维护相对人权益的作用,自不待言。然而,只要警察执法在合理的限度之内,这对他们同样也是一种保护。规范执法和保障警察权益,并不冲突。去年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中设立“袭警罪”,正是出于对警察权益保护的考虑。
从当前的现实看,这一规定在维护社会公正、搭建警民沟通渠道方面的效果,还会大于对警察权力滥用的限制。一份近期的调研报告显示,关于社会矛盾的来源,百姓日常纠纷所占比例高,约为64.5%,而警察滥用职权引发的社会矛盾,所占比重却相对较低。另外,89%的民警认为,警察权益受损,与公安执法能力的削弱“有直接联系”,认为“不影响”的仅占3.7%。让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规定落到实处,还需要不断出台一些配套措施,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警察正当执法权的平衡。
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,不仅要解决执法不严格、不规范、不公正、不文明等突出问题,更重要是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。只有包括警察和公众在内的全社会,对执法文明形成更多共识,才能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