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“刀枪入库,马放南山”,遇有紧急情况“远水解不了近渴”。为强化队伍管理,确保公务枪支、刀具等警用装备不出问题,少数地方对武器、警械和单警装备实行集中保管,同时,还要求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。遇有紧急情况,如果其中一个管理人员(持另一把钥匙的人)远离时,所需的武器和警用装备就不能及时取出,这样就贻误了战机;此外武器、警械和单警装备集中保管起来,不利于民警熟练掌握其性能,一旦使用起来会因生疏而手忙脚乱;另外,集中保管不利于随时调用,特别是山区公安机关,由于派出所没有保管武器的条件,武器一律集中保管在县公安局枪库,一旦发生紧急情况,往往因路程远不能及时调取而放弃领用。因此,建议将枪支和其他警用装备由民警个人保管。
2、强光手电,伸缩警棍,防割手套的使用
部分警用装备质量不高、型号单一,使用时很不适应。在使用过程中,有强光手电不亮而又充不进电的现象;有伸缩警棍甩不出的问题;防割手套没有大小之分,手大的戴不上,手小的又太松,不实用;催泪喷射器用过一次后不知道里面还有没有药剂、还有多少药剂、药剂用完后有没有药剂充装;有些警用装备体积大且笨重,携带在身上,影响追捕犯罪嫌疑人的速度。笔者建议:一是要严把生产厂家质量关;二是县级以上警务保障部门要备足催泪喷射器药剂,保证能够及时充装;三是生产和发放防割手套时要按大、中、小型合理搭配发放;四是将有些单警装备合二为一,制造成多功能型的单警装备,如:可考虑将警棍和强光手电合二为一,既便于携带,又可发挥大功效。
3、警用装备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健全,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尺度。目前,一些地方制定的警用装备管理和使用规定太笼统,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装备、哪些装备需集中保管、哪些装备应由个人保管。而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,都详细地规定了警察使用单警装备的等级和方法。他们的原则是使用的武力要高于对方的抗拒一级。再例如国外的警察无论是盘查还是抓捕时,只要一拔枪,发出的任何命令,嫌疑人都会绝对的服从,很少有人与警察争辩。因为他们明白,此时他们的举动如果被警察看做具有危险性,警察便随时可能开枪,而对于后果并不负责。这一点,警察明白,嫌疑人也明白,因为这是他们的法律规定。而我们的民警在多数情况下,都是在处理一些紧急的、突发的事件,很难在第一时间做出上述判断,如果选择不当,很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,而后果又往往由民警个人来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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